通常新人將著作權法讓與出版社之後,作者除了將出版發行權全權讓與出版社外(也就是不管出版後或虧或賺,都跟作者無關。)一般人稱之為“賣斷”,也就是說該書只能在受讓人的出版社出版,不能在別家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作者將著作權讓與出版社發行人。)
1. 但吹雪有疑問的是,在賣斷的情況下,作者本身還擁有那些權力呢?例如出版以外的附加價值:如有人想將該書內容改編成電玩或其它用途時,是要找作者談,還是找出版社談?這時是作者有權力授權改編或改製成其它用途,還是出版社有此權力授權?
》通常就『著作財產權』完全無關了,但還保有『著作人格權』,人格權對該著作其實並沒有太大的作用頂多掛名。

2. 又例如改作權(聽說就是翻譯權),將著作權讓與後,改作翻譯權是屬於作者,或是屬於出版社?
》「翻譯」是「改作」的方法,以「改作」的方法完成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定之各種著作財產權『分別讓與或保留』其中之數種權能,而不是全部讓與〞。
22~29的項目: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出租權及輸入權。

3. 新人作者將書賣斷之後,真的表示該書內容與作者無關了嗎?雖然著作權已讓與出版社發行人,但創作人仍是作者吧?
》是的,妳只有掛名的權利,除了掛上那個名字,如果契約沒寫清楚,
出版社其實可以給錢後不出書。妳也只能暗自傷心。

4. 又有一例:名作家謝上薰前輩好像是先出版巧仙秦寶寶的武俠小說,後來才將之改編為言情小說版本。不知道著作權法讓與後,原作者再將之改編為另一類型的小說(言情改編成武俠,或武俠改編成言情etc.),可會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這樣有沒觸犯契約的規定?
》有改作權,除非當初她保留改作權,或取得原出版社同意,否則一但告起來吃虧的是她。

5.另如想保留第1.2點的權利,請問該怎麼草擬保留的契約條款較為妥當?
》書上寫,妳可以就此點(改作權)註明,規妳(作者之一方)所有,初出茅廬的美人也因要保留此點,才和出版社耗著契約未簽,其實幾年前的一家出版社編輯對我說過,這種書,四五年後就沒人要了,既然如此,我還是留著這一線的連繫比較好。(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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